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信宗、黃淑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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