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5年度,524號
SYEV,105,營簡,524,201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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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信宗黃淑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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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