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809號
PCEV,106,板簡,809,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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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
  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
  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查原告代位被告陳重良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被告陳重良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而本
  件原告起訴並未釋明陳重良所得繼承遺產為若干,雖暫提出
  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清冊,惟並未釋明被告陳重良之應
  繼分,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本件繼承系統表,並載明被告陳重良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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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