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808號
PCEV,106,板簡,808,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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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8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金玲
      林金美
      詹錦雪
      蔡文祥
      蔡美慧
      楊德淵
      楊廣輝
      楊廣東
      楊廣濱
      楊蓓蒂
      楊雪梅
      楊秋菊
      楊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 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 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 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分割遺產訴訟為固有之必要共 同訴訟,須公同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林金玲之債權人,被告林金玲與本 件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滿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因被告林金玲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 ,因而未能清償對原告之債務,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以自 己之名義代位被告林金玲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爰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林金玲為其債務人,因怠於行使被繼承人林



滿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有因保全債權,代位債務人對 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林金玲林金美詹錦雪蔡金才(已於 起訴前死亡,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板簡字第808 號裁定駁回 其訴)、蔡文祥蔡美慧楊德淵楊廣輝楊廣東、楊廣 濱、楊蓓蒂楊雪梅楊秋菊楊冬梅等人行使民法第1164 條遺產分割請求權必要一節,固據提出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5882 號 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為證。惟本件繼承人中即被告蔡金才已 於起訴前之104 年2 月16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板簡 字第808 號裁定駁回其訴,是原告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提起 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對系爭遺產之繼承人全體 為之,自有未當,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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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