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7號
PCEV,106,板簡,7,201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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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居正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B1
           送達代收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周素月周炬銘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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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