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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599號
PCEV,106,板簡,599,201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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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永隆
被   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訴訟代理人 翁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之 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5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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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