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協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七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施淑敏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俊 明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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