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25號
PCEV,106,板小,225,2017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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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2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彰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清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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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