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6年度,433號
PCEV,106,板司簡調,433,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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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敏煌
相 對 人 丁夏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敏煌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敏煌積欠其債務,竟將系爭標 的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他人以避免遭強制執行致聲請 人追償無門,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核其請求權 基礎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 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應 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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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