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揚香檳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寶卿
訴訟代理人 游男榮
劉健洲
伍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5,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6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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