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293號
PCEV,105,板簡,1293,2017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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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杏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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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