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780號
上 訴 人 簡美鈴
被 上訴人 陳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