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5年度,66號
PCEV,105,板勞小,66,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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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徐慧康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陳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繳退休金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在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帳戶新臺幣(下同)82,7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 聲明為:被告應提繳58,434元至原告勞保局之勞退專戶,之 後於106年3月28日提出民事陳報一狀縮減聲明為:被告應提 繳退休金55,650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91年11月至100年11月18日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 應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 之六。」規定,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但被告自96年10 月至97年9月,未按原告薪資,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6%退 休金,造成原告權益受損,因此依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000 0000000號令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向被告差額給 付。而原告93年11月薪資65,583元,93年12月薪資61,592 元,94年1月薪資68,589元,共195,764元÷3個月=65,25 5元(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



後,應以66,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 4,008元(94年7月及8月皆應提繳4,008元)。(二)原告94年5月薪資70,364元,94年6月薪資63,484元,94年 7月薪資40,226元,共174,074元÷3個月=58,024元(平 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以 60,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648元 (94年9月至12月及95年1月、2月皆應提繳3,648元)。(三)原告94年11月薪資62,327元,94年12月薪資64,396元,95 年1月薪資52,291元,共179,014元÷3個月=59,671元( 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 以60,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648 元(95年3月至8月皆應提繳3,648元)。(四)原告95年5月薪資75,390元,95年6月薪資67,514元,95年 7月薪資64,360元,共207,264元÷3個月=69,088元(平 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以 69,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4,188元 (95年9月至12月及96年1月、2月皆應提繳4,188元)。(五)原告96年5月薪資60,654元,96年6月薪資55,681元,96年 7月薪資57,544元,共173,879元÷3個月=57,960元(平 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以 60,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648元 (96年9月至12月及97年1月、2月皆應提繳3,648元)。(六)原告96年11月薪資57,902元,96年12月薪資56,474元,97 年1月薪資56,666元,共171,042元÷3個月=57,014元( 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 以57,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468 元(97年3月至8月皆應提繳3,468元)。(七)原告97年5月薪資56,358元,97年6月薪資55,957元,97年 7月薪資29,773元,共142,088元÷3個月=47,363元(平 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以 48,2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2,892元 (97年9月至12月及98年1月、2月皆應提繳$2,892元)。(八)原告97年11月薪資58,066元,97年12月薪資59,366元,98 年1月薪資52,626元,共170,058元÷3個月=56,686元( 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 以57,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468 元(98年3月至8月皆應提繳3,468元)。(九)原告98年11月薪資58,018元,98年12月薪資61,630元,99 年1月薪資63,415元,共183,063元÷3個月=61,021元( 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



以63,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3,828 元(99年3月至8月皆應提繳3,828元)。(十)原告99年5月薪資71,712元,99年6月薪資58,933元,99年 7月薪資62,760元,共193,405元÷3個月=64,468元(平 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後,應以 66,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為4,008元 (99年9月至12月及100年1月、2月皆應提繳4,008元)。(十一)原告99年11月薪資60,908元,99年12月薪資63,325元, 100年1月薪資59,099元,共183,332元÷3個月=61,111 元(平均薪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比對 後,應以63,800元為級距,以6%提撥率,每月應提繳金 為3,828元(100年3月至8月皆應提繳3,828元)。(十二)以上各月份薪資單集結為原證五請參閱。(十三)以原證五為基礎,參照原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 料後,應提繳之差額為55,650元(詳如附表),並以此 金額請求被告提繳原告在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帳戶。 為此,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 告應提繳退休金55,650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則以:
(一)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3條「雇主應置備 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保管五年。」。又民法第126條「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金條例)第31條 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等各法均有明定,合先述明。
⑴查原告因100年11月7日駕駛被告053-AD營業大客車未依規 定路線行駛,擅自改道於台北市忠孝東路與金山南路交叉 路口違規左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多人重傷, 被告依工作規則於100年11月18日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⑵再查原告起訴狀原證四94年8月至100年10月新制勞工退休 金應補差額明細表,其請求損害賠償時間自94年8月起至 100年10月止,其請求時效已逾越法令規定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故原告請求依法無據。
(二)次依勞退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 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及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工資如在當年二至七 月調整,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



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 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
查原告求償新制勞工退休金82,782元之損害賠償,其原證 四94年8月至100年10月新制勞工退休金應補差額明細表, 其應提繳金額攔之金額及應補差額,均是以當月份薪資( 被告否認金額之正確)x6% =應提繳金額(如94年8月66,8 00x6%= 4,008元),再以應提繳金額-已提繳金額=應補 差額(4,008-3,828=180元),其「應提繳金額計算方式 ,依法無據,不足採信。
⑵依上述規定正確做法為:如二月份調整勞退金提撥金額, 應以上年度11、12月及當年1月份薪資合計除以3等於月提 繳工資,於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 一日起生效;八月份調整勞退金提撥金額,應以當年度5 、6及7月份薪資合計除以3等於月提繳工資,於八月底前 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三)勞退金條例第19條第1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 額由勞保局善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 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及同條第3項「雇主未依限存入 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⑴查被告每月繳納勞工退休金均是依據勞保局所開出之繳款 單,經查被告應提繳未提繳月份僅有12個月,總金額592 6,833元,其中包含原告未提繳退休金金額為32,622元, 故原告起訴狀原證四94年8至100年10月新制勞工退休金 應補差額明細表年/月欄 95年4月至97年9月共計19個月已 提繳金額均為0元,求償金額82,782元乙節,顯與事實否 符,足見原告所提金額誇大不實,不足採信。
⑵且被告欠繳部份退休金,因未依勞保局限期繳納通知辦理 繳款,故已被勞保局依勞退金條例第53條規定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四)勞退金條例第53條第1項「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 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 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 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定有明文:
⑴查被告欠繳之勞工退休金,勞保局均已依勞退金條例辦理 計罰滯納金計31個月共計23,575,853元及依勞退金條例第 53及54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其執行所 得之滯納金依勞退金條例第32條規定列入「勞工退休基金



」辦理分配,故原告無損害發生。
(五)勞退金條例第21條第1項「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 面通知勞工。」及第24條「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金。」:
⑴查被告每月均已依規定書面通知原告雇主每月為其個人提 繳勞退金之金額,且原告也從未對被告提繳勞退金金額提 出質疑,迄今提出,均已超出法定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其求償依法無據。
⑵且原告54年1月29日出生,今年51歲,尚未屆勞退金條例 第24條請領退休金條件,則其依法尚不得向勞工保險局 請領退休金,故原告迄今並未因原告不足額提繳而致生任 何損害,因此原告援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 而為本件請求,顯屬無據。
(六)綜上規定可知,雇主依勞退金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提繳退 休金之給付義務,其性質上應屬公法上之給付義務,倘雇 主未依法按時足額提繳者,則應由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繳納 ,逾期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而非勞工得逕向雇主 請求。
(七)至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其性質上乃「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依其文義解釋,可知該規定應 係指勞工倘因雇主未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而生致生損害者 ,則得另就此損害請求雇主賠償,惟倘無損害發生者,即 無填補之必要,此乃損害賠償之基本法理,至為明確,且 其求償金額及計算方式同屬依法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被 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保局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 細資料、原告94年8月至100年10月間,因被告未按月提繳 或提繳不足月份薪資單、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0000000000 號令、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被告應補足新制勞 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上述各月份薪資單、被告應提繳原 告94年7月至100年8月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應補差額 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不否認於100年11月18日終止 雙方勞動契約,惟對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提出員工 解僱通知單、欠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明細表、94年至100年1 0月為原告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明細表及原告服務期間月 提撥工資明細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3年7月2 日、105年8月4日及105年10月12日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 ,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原告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二)按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 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 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31條分別定有明定。查,兩造於100年11月18日終 止雙方勞動契約,而原告於105年11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時,尚未逾5年,是被告主張 原告系爭請求權已罹於5年時效云云,並無足採。(三)另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 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 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 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第14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契約係勞 動契約,則被告為原告之雇主,依法有於原告任職期間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而被告自原告任職起至離職前 就提繳勞工退休金有高薪低報或根本未依法提撥,業據原 告提出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是原告主張被 告就提繳勞工退休金有高薪低報或根本未依法提撥之情事 ,應為實在。
(四)又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 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上開規定,係就 該條例施行後,勞工日後退休時,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領 取及計算退休金之權益予以保障。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退 休金,僅係存於原告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作為勞工退 休基金,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原告須合於該條 例第24條所定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 休金(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4號)。依上揭說明,現實雇主所應提撥之金額 ,並非勞工每月得現實領取之薪資,該提撥金額應向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給付,而非謂於雇主未提撥時, 員工得逕向雇主請求給付。而原告主張被告應提撥至其勞 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之金額,係依其所提之被告應提繳原 告94年7月至100年8月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應補差額 明細表(即附表所示)加總後為55,650元,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提繳勞退金6%差額55,650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即屬有據。
(五)至於被告抗辯其因欠繳之勞工退休金,勞保局均已依勞退 金條例辦理計罰滯納金計31個月共計23,575,853元及依勞 退金條例第53及54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其執行所得之滯納金依勞退金條例第32條規定列入「勞 工退休基金」辦理分配,故原告無損害發生云云;惟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其未提撥或提撥不足之退休金儲存 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已如前 述,故原告並非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此外被告遭勞保局罰滯納金,乃係因其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而遭勞保局依勞退金條例第53條第 1項所為之處置,此與原告無關,是被告前述所辯應無足 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
六、從而,原告依依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提繳退休金55,650元至原告於行政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八、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表:
┌──┬────┬─────┬─────┬─────┬──────┐
│年/ │月提繳工│新制提撥率│應提撥金額│已提撥金額│ 應補差額 │




│月 │資表金額│ │ │ │ │
├──┼────┼─────┼─────┼─────┼──────┤
│94.7│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
│94.8│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
│94.1│ 60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1 │ │ │ │ │ │
├──┼────┼─────┼─────┼─────┼──────┤
│94.1│ 60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2 │ │ │ │ │ │
├──┼────┼─────┼─────┼─────┼──────┤
│95.1│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5.2│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5.3│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5.4│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5.5│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5.6│ 66800 │ 6% │ 3648 │ 2892 │ 756 │
├──┼────┼─────┼─────┼─────┼──────┤
│96.2│ 66800 │ 6% │ 4188 │ 4008 │ 180 │
├──┼────┼─────┼─────┼─────┼──────┤
│96.1│ 66800 │ 6% │ 3648 │ 0 │ 3648 │
│0 │ │ │ │ │ │
├──┼────┼─────┼─────┼─────┼──────┤
│96.1│ 66800 │ 6% │ 3648 │ 0 │ 3648 │
│1 │ │ │ │ │ │
├──┼────┼─────┼─────┼─────┼──────┤
│96.1│ 66800 │ 6% │ 3648 │ 0 │ 3648 │
│2 │ │ │ │ │ │
├──┼────┼─────┼─────┼─────┼──────┤
│97.1│ 66800 │ 6% │ 3648 │ 0 │ 3648 │
├──┼────┼─────┼─────┼─────┼──────┤
│97.2│ 66800 │ 6% │ 3648 │ 0 │ 3648 │
├──┼────┼─────┼─────┼─────┼──────┤
│97.3│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4│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5│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6│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7│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8│ 57800 │ 6% │ 3468 │ 0 │ 3468 │
├──┼────┼─────┼─────┼─────┼──────┤
│97.9│ 48200 │ 6% │ 2892 │ 0 │ 2892 │
├──┼────┼─────┼─────┼─────┼──────┤
│97.1│ 48200 │ 6% │ 2892 │ 2634 │ 258 │
│0 │ │ │ │ │ │
├──┼────┼─────┼─────┼─────┼──────┤
│97.1│ 48200 │ 6% │ 2892 │ 2634 │ 258 │
│1 │ │ │ │ │ │
├──┼────┼─────┼─────┼─────┼──────┤
│97.1│ 48200 │ 6% │ 2892 │ 2634 │ 258 │
│2 │ │ │ │ │ │
├──┼────┼─────┼─────┼─────┼──────┤
│98.1│ 48200 │ 6% │ 2892 │ 2634 │ 258 │
├──┼────┼─────┼─────┼─────┼──────┤
│98.2│ 48200 │ 6% │ 2892 │ 2634 │ 258 │
├──┼────┼─────┼─────┼─────┼──────┤
│98.3│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8.4│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8.5│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8.6│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8.7│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8.8│ 57800 │ 6% │ 3648 │ 3036 │ 432 │
├──┼────┼─────┼─────┼─────┼──────┤
│99.3│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4│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5│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6│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7│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8│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
│99.9│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
│99.1│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0 │ │ │ │ │ │
├──┼────┼─────┼─────┼─────┼──────┤
│99.1│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1 │ │ │ │ │ │
├──┼────┼─────┼─────┼─────┼──────┤
│99.1│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2 │ │ │ │ │ │
├──┼────┼─────┼─────┼─────┼──────┤
│100.│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1 │ │ │ │ │ │
├──┼────┼─────┼─────┼─────┼──────┤
│100.│ 66800 │ 6% │ 4008 │ 3828 │ 180 │
│2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3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4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5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6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7 │ │ │ │ │ │
├──┼────┼─────┼─────┼─────┼──────┤
│100.│ 63800 │ 6% │ 3828 │ 3648 │ 180 │
│8 │ │ │ │ │ │
├──┼────┼─────┼─────┼─────┼──────┤
│總計│ │ │ │ │ 5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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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