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0年度,342號
TPDM,90,簡上,342,200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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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一九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八月十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臺北市○○區○○路三○二號「現代皇族服飾行」負責人,明知如附表 一所示「黑白狗牌」、「企鵝牌」之商標,係分別由英商詹姆斯勃查南有限公司 (後移轉與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限公司)、美商滿星懷公司(後移轉予日 商甲○○○株式會社)及日商甲○○○株式會社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 品,專用期間如附表一所示,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且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 廠有限公司,嗣後並且授權日商MITSUI & COMPANY LIMITED(Black & White Sport- swear Co., Ltd)得使用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於臺灣地區;並 明知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之衣服,係意圖欺騙他人,使用相同於上 開外商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以外套每件新台幣(下 同)一千八百元、背心每件八百元、休閒衫每件一千二百元、毛衣每件二千元之 價格買進,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即日起陳列在上址,以外套每件一千九百九十 元、背心每件九百九十元、休閒衫每件一千三百元、毛衣每件二千二百元之價格 ,連續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十九時十分許,為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衣服共一百五十八件。二、案經日商MITSUI & COMPANY LIMITED委由協辰股份有限公司委請簡炎申律師、日 商甲○○○株式會社委請陳蒨儀律師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其於右揭時、地販賣「企鵝牌」、「黑白狗牌」商標衣服乙 節直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扣案衣服為仿冒品 云云。經查,本案所查獲被告販賣之衣服為仿冒「黑白狗」、「企鵝牌」商標之 商品,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蒨儀律師及協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淑敏指訴歷歷, 復經「企鵝牌」、「黑白狗牌」台灣總代理「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士 杰及協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即代表人施淑敏到場鑑定後陳述在卷;又上開註冊 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品牌,且休閒衫真品之售價,「黑白狗牌」約四千五百元, 「企鵝牌」約四千元至六千元,此亦據告訴代理人簡炎申律師、柯宜姍律師指陳 甚詳,參諸被告自承係以一千二千元販入休閒服,復以一千三百元賣出,並稱: 「(問:知否是仿品?)接洽時我有問業務,業務說的不太確定」(見偵查卷第 五六頁),復未能提供合法權源,其辯稱不知為仿冒品云云,顯與常情不合,不 足採信。此外,復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七二九四七



、三二一八六三、三一七五九一、四三二三三八、四三二三四○號商標註冊證及 第一九三七六一、二一七七八四號商標註冊證、仿品照片十二張、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松山分局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實地檢查記錄表附卷及仿冒「企鵝牌」、「黑白 狗牌」商標之衣服一百五十八件扣案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二、被告明知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引用上開商標法第六十 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原判決漏引 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量處被告拘役陸拾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諭知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 屬妥適。告訴人雖以「被告被查獲後並無悔意,且強辯其不知所販賣之衣服為仿 冒品,但告訴人因被告販賣仿冒商品致商譽及業務受有鉅大損害,被告既不認錯 亦不賠償,足見被告寧願被判罪亦不和解,而原審僅量處被告拘役六十日,且得 易科罰金,量刑實屬過輕。」云云而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並依告訴人之 請求提起本件上訴,然查告訴人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商譽及業務所 受損害究至如何之程度,俾供本院審酌本案之量刑是否有輕重失衡之狀況,則本 院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遽認本件確有告訴人所指之情事,亦難因被告未與 告訴人和解即認被告犯罪後並無悔意,是檢察官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俊 明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 標 圖 樣│專 用 權 人 │專 用 商 品 │專用期間│註冊證號碼│
├──┼───────┼──────┼──────┼────┼─────┤
│一 │ │日商甲○○○│男用內衣、睡│63.12.01│72947 │
│ │ │株式會社、股│衣、針織衣服│至 │ │
│ │ │份有限公司(│運動服、便服│90.08.31│ │
│ │ │原權利人美商│ │ │ │
│ │ │滿星懷公司)│ │ │ │
├──┼───────┼──────┼──────┼────┼─────┤
│二 │ │日商甲○○○│衣服 │75.04.16│321863 │
│ │ │株式會社(股│ │至 │ │
│ │ │份有限公司)│ │90.03.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同 右│同 右│75.03.16│317591 │
│ │ │ │ │至 │ │
│ │ │ │ │91.01.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同 右│鈕扣、拉鍊、│78.02.16│432338 │
│ │ │ │扣條 │至 │ │
│ │ │ │ │90.03.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 │同 右│同 右 │78.02.16│432340 │
│ │ │ │ │至 │ │
│ │ │ │ │91.01.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 │英商聯合釀酒│衣服及不屬別│71.10.16│193761 │
│ │ │及葡萄酒廠有│類之衣著 │至 │ │
│ │ │限公司(原權│ │91.10.15│ │
│ │ │利人英商詹姆│ │ │ │
│ │ │斯勃查南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七 │ │同 右 │同 右│72.08.01│217784 │
│ │ │ │ │延展至 │ │
│ │ │ │ │92.07.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牌 │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 仿冒企鵝牌 │ 休閒衫 │ 四十九 件 │
├──┼──────┼───────┼─────────┤
│ 二 │同 右│ 外 套 │ 九 件 │
├──┼──────┼───────┼─────────┤
│ 三 │同 右│ 背 心 │ 十一 件 │
├──┼──────┼───────┼─────────┤
│ 四 │仿冒黑白狗牌│ 休閒衫 │ 七十 件 │
├──┼──────┼───────┼─────────┤
│ 五 │同 右│ 外 套 │ 一 件 │
├──┼──────┼───────┼─────────┤
│ 六 │同 右│ 背 心 │ 九 件 │
├──┼──────┼───────┼─────────┤
│ 七 │同 右│ 毛 衣 │ 九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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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