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簡旭成律師(即黃仁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曜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經本院
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