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525號
TPSV,106,台聲,525,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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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五號
聲 請 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關於廢棄改判部分,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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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