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九號聲 請 人 莊蕙瑜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崑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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