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318號
TPSV,106,台上,318,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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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 訴 人 黃瀅如(原名黃淑玲)
      黃毅平
      黃星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韶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
審判決(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營業項目為交通模具之開發製作,原由訴外人即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黃木與訴外人黃清和共同經營,黃木雖於民國八十七年間退股,且於八十九年間辭卸伊之總經理職務,但仍實際執掌伊之總經理職權,負責伊主要經營項目之最終決策與執行。伊於九十一年間發生退票,遭訴外人潘順發及其他當舖業者強搬扣留伊廠房內之模具、產製成品、機械設備及物料(下稱模具等項),伊委請訴外人張博欽潘順發協商,同意扣除潘順發將部分機器出售所得後,再支付潘順發約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萬元,潘順發即返還所搬運扣留之物品,伊依約清償後,取回遭潘順發扣留之模具與機械設備,詎黃木竟將應屬伊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模具及機器設備(下稱系爭模具及機器)出口運送至大陸地區安徽吉順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吉泰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吉泰公司),侵占伊之財產,而構成不當得利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於繼承黃木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系爭模具及機器之價值一千四百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九元,並加付自第一審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黃木當時並非被上訴人實質總經理,也未實質上處理被上訴人營運及管理決策,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已自潘順發處取回模具及機器設備,黃木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始匯款與訴外人士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士益公司),再由士益公司匯與潘順發所經營之訴外人辰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辰鎰公司)及悅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悅新公司),係在被上訴人售出系爭模具及機器後,再輾轉向他人購得,並無侵占行為。縱有不當得利,其金額應以系爭模具及機器報關時所載金額為準,而黃木為取得系爭模具及機器,曾匯款七百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九十元予潘順發,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亦構成不當得利,黃木得以之為抵銷。另被上訴人曾將附表所示系爭模具及機器,部分出售予訴外人馬來西亞新鴻發公司(下稱新鴻發公司)得款一千一百二十五萬二千三百十一元、部分出售予訴外人台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億公司),得款五百萬元,部分出售予悅新公司得款九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元,被上訴人所為請求,應扣除上開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之營業項目為交通模具之開發製作,於九十一年間退票,遭潘順發等債權人扣留公司廠房內之模具等項,被上訴人當時之董事長黃清和與經理蔡錦韶委請張博欽潘順發協商,約定扣除潘順發出售部分機器所得後,被上訴人再給付潘順發約二千七百萬元,潘順發則返還其搬運扣留且尚在其支配管領下之模具等項。被上訴人為對潘順發清償,分別於同年七月十五日以訴外人張寶貴名義匯款二千萬元(下稱被上訴人第一次匯款)至潘順發所指定之辰鎰公司及訴外人李慕華潘順發之配偶)、黃惠美之帳戶;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林中歷名義匯款五百萬元予辰鎰公司;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張寶貴名義匯款二百九十萬元予辰鎰公司(以上二次匯款,下合稱被上訴人第二次匯款),並取回遭潘順發扣留之模具等項。黃木命上海吉泰公司外銷部經理陶修春以電子郵件附檔方式,電傳「模具買賣合約書」底稿與訴外人即被上訴人採購課長林錦雲,由林錦雲持往士益公司及辰鎰公司、悅新公司用印後,作成由士益公司向辰鎰公司、悅新公司買受模具及機械設備之買賣合約書,並委請士益公司代將系爭模具及機器辦理出口至大陸地區。黃木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自上海吉泰公司匯款一千五百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二元予士益公司,由士益公司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匯給辰鎰公司五百五十九萬三千五百十元、悅新公司九十二萬九千二百八十元,並於同年十二月三日簽發面額七十六萬六千五百元支票供辰鎰公司兌領。黃木於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上訴人為其繼承人,業已辦妥限定繼承手續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綜合黃木被訴業務侵占罪嫌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案列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該案件因黃木死亡,經原法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審理時之證人即被上訴人人事課長李鍾鵬、管理部經理程福財、倉管課長蔡政訓、採



購課長林錦雲及黃木之助理邵淑娟之證詞,及黃木出席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十月七日所舉行之股東會會議記錄、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就模具製造提出建議而發函予蔡錦韶等事證,足認黃木於被上訴人發生退票之後,仍然主導決定被上訴人重要決策。又依據潘順發於系爭刑事案件之證詞及被上訴人清償之經過,堪認潘順發係在被上訴人第一次匯款後,始允由被上訴人取回如附表編號 1~10所示模具及機器,被上訴人為第二次匯款後,潘順發始再將附表編號11~13所示模具及機器返還被上訴人。而士益公司分十三次將被上訴人自潘順發處取回之系爭模具運往大陸,其中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為十次,而於被上訴人第二次匯款後,僅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三日、十九日三次將系爭模具及機器運往大陸。足見在被上訴人第二次匯款後,潘順發所搬走之系爭模具及機器確已因被上訴人付款而取回,士益公司方得以將之運往大陸。而綜合林錦雲、被上訴人模具部開發課課長黃天南張博欽潘順發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之證詞,堪認潘順發於受償欠款後,係歸還系爭模具及機器予被上訴人,並非將系爭模具及機器出售;黃木指示將系爭模具及機器出口至大陸地區,純係利用其係被上訴人總經理之身分所為,並未支付任何代價;士益公司匯給辰鎰公司、悅新公司款項,則係製造假交易之資金流程,非黃木確有向潘順發購買系爭模具及機器,堪認黃木無權取得系爭模具及機器之所有權,而係以上開手法將系爭模具及機器侵占入己,已構成不當得利。兩造均不爭執如系爭模具及機器經運往大陸後,現已不知去向,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黃木償還系爭模具及機器之價額。而系爭模具及機器運往大陸地區,其申報貨物出口之離岸價格總計固僅為六百九十四萬八千四百零六元,惟係以近似廢鐵之單價報關,不得據以計算本件不當得利之金額。依黃木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陳述內容與被上訴人銷售產品之業務主管許崇文在系爭刑事案件證詞,堪認系爭模具及機器之單價,成品至少具有二百萬元以上之價值,半成品至少也具有十萬元以上之價值,縱以每座模具皆係「半成品」之「最低單價」十萬元計算,系爭模具計五百七十三座、機械設備一百四十三座、鋁片一千九百五十一公斤,系爭模具之價值已逾五千七百三十萬元。而系爭模具及設備,部分經被上訴人委由士益公司出售予新鴻發公司,得款一千一百二十五萬二千三百十一元,部分出售予開億公司得款五百萬元,所得款項均已交付被上訴人,扣除該已出售之模具後,系爭模具之價值至少尚有四千一百零一萬七千六百八十九元,至黃木指示士益公司匯款予辰鎰公司、悅新公司,與系爭模具之歸還並無關連,縱悅新公司曾將九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匯入張寶貴帳戶,亦無從由系爭模具之價額中扣除,黃木亦不得以士益公司匯款計七百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九十元



予辰鎰公司、悅新公司,與被上訴人為抵銷。從而,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於繼承黃木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本息,即應予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間發生退票,遭債權人潘順發扣留模具等項,嗣被上訴人與潘順發協議,匯款二千七百九十萬元予潘順指定之辰鎰公司、李慕華帳戶,潘順發則將尚未處分之被扣留模具等項歸還被上訴人,黃木當時雖已自被上訴人退股及辭卸被上訴人總經理職務,惟仍實質主導決定被上訴人重要決策,其電傳模具買賣合約書底稿與林錦雲持往士益公司用印,作成由士益公司向辰鎰公司、悅新公司購買系爭模具及機器之買賣合約,而由士益公司將系爭模具及機器運往大陸地區,黃木自上海吉泰公司匯款至士益公司,再由士益公司轉匯給辰鎰公司、悅新公司之款項,僅係製造假交易之資金流程,實未向潘順發購買系爭模具及機器,黃木侵占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模具及機器,系爭模具及機器現已不知去向,被上訴人得請求黃木償還系爭模具之價額,以每座模具半成品之最低單價十萬元計算,扣除經士益公司出售予新鴻發公司、開億公司模具而入被上訴人之款項後,系爭模具及機器之價值至少有四千一百零一萬七千六百八十九元,至黃木透過士益公司匯與辰鎰公司、悅新公司款項,其受益人並非被上訴人,上訴人不得以之抵銷,因以上揭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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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