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314號
TPSV,106,台上,314,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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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 訴 人 王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金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清南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文仕
      粘福生
      梁文慶
      許秀瑱
      梁世鴻
      黃啟銓
      李宜耕
      蘇明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十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
字第五二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存保公司)、王世明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中央存保公司因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就系爭貸款案賠付訴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承受彰化縣福興鄉農會(下稱福興農會)之權利,福興農會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四所示之各貸款案放款時,即可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及農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王世明及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中央存保公司就各該貸款案對渠等之上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斯時起算;王世明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金易字第一號背信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審理時,自白其參與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八十五萬元之貸款案(含借新還舊一千四百九十五萬元及增貸一百九十萬元),其明知被上訴人黃啟銓係利用訴外人陳婷毓之人頭帳戶借款供己使用,惟未確實評估供抵押擔保之不動產價值,而該不動產於斯時之價值已不足清償原借款一千四百九十五萬元,就超貸之一百九十萬元,其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供擔保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貸款案之抵押不動產,於貸款時之價值共計一千五百零五萬元,已逾該貸款案借新還舊之七百萬元及增貸之一百萬元,並未超貸,王世明就此部分毋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各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中央存保公司、王世明之上訴均不合法。末查王世明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自白其參與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之貸款案,明知黃啟銓使用人頭帳戶借款供己使用,其未確實評估供抵押擔保之不動產價值,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該不動產於斯時之價值已不足清償原借款一千四百九十五萬元,增貸之一百九十萬元係屬超貸,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就該超貸部分為王世明敗訴之判決,自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就王世明敗訴部分所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又原判決主文漏未就廢棄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梁金田給付及命王世明給付超過一百



九十萬元本息部分為諭知,係屬顯然錯誤,應由原法院依法以裁定更正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王世明之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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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