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1139號
TPSM,106,台上,1139,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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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羅錦樹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
○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九八六
、一○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羅錦樹因強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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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