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聲字,106年度,2號
CSEV,106,旗聲,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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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楊海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為通知相對人債權 轉讓情事,惟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15日已出境,並遷出 戶籍地,聲請人無從得知其國外地址,亦無法郵寄債權讓與 通知書予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 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 於96年3 月15日出境後,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此亦有入出 境資訊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住居所處於不明狀 態,本件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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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