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410號
STEV,106,店補,410,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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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乾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6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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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