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申請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14號
STEV,106,店補,14,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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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4號
原   告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敏碩
被   告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申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23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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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