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6年度,128號
STEV,106,店司調,12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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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富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堅祥(原名高堅翔)、吳麗卿間確認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核屬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性質上不能為調解之標的, 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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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