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秋蓮
相 對 人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予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
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
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
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
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告於民事遞頌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
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以資特定,並
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
事實。
二、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
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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