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顧靜芳
被 上訴 人 許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
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核定為新臺幣30,500元(即105年9月2
1日起至107年6月1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