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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5年度,190號
SSEV,105,新簡,190,201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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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黃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福隆梁振南李瑞益李順凉、李嘉
育、李嘉和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參萬捌仟零肆拾捌元,應徵上訴費用貳仟壹佰陸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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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