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黃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福隆、梁振南、李瑞益、李順凉、李嘉
育、李嘉和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參萬捌仟零肆拾捌元,應徵上訴費用貳仟壹佰陸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