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黃火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934元(即
上訴人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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