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6年度,9號
CHEV,106,彰補,9,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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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9號
原   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
二、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1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起訴狀內,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名稱,以及地址。如有法定
  代理人,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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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