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9號
原 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
二、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1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起訴狀內,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名稱,以及地址。如有法定
代理人,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