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54號
原 告 廖泰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宏丞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13,7650 ,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