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154號
CHEV,106,彰簡調,154,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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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54號
原   告 廖泰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宏丞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13,7650 ,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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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