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102號
CHEV,106,彰簡,102,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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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黃種源
      曹靖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被   告 何王端兒
被 告 兼
特別代理人 何鎮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王端兒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何鎮問於原告對被告何王端兒提起本院106年度彰簡字第10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為被告何王端兒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王端兒因中度失智無法對談等情,已據其子何 鎮問陳明在卷,並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點呼被告何王 端兒,被告何王端兒未做任何反應,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何王端兒應無訟能力,故原告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又本院斟酌被告何王端兒之子何 鎮問與被告何王端兒共同生活,且為本件共同被告,應對案 情較一般人更為了解,被告何鎮問亦當庭表示可擔任特別代 理人等情,認由其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選任何 鎮問為被告何王端兒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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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