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83號
GSEV,106,岡補,83,201704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83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補正原告社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大廈規約、被告之建物登記謄本、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算書及起訴狀繕本1 件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