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107號
GSEV,106,岡補,107,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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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烏絨吳書杰間代位請求終止股份借名登記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吳陳烏絨向被告吳書杰終止被
告間就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勝昌公司)股份10萬股之借
名登記契約,依證券櫃買中心資料網頁個股歷史行情資料所示,
詠勝昌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4 月10日之成交均價為每
股新臺幣(下同)57.6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76
5,000 元(計算式:10萬股×57.65 股/ 元=5,76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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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