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92號原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銘偉律師被 告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瀕寬律師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子葳(原名蔡菀湞)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均諺(原名王旌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應改分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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