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5年度,292號
GSEV,105,岡簡,29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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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92號
原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銘偉律師
被   告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瀕寬律師
兼上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子葳(原名蔡菀湞)
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均諺(原名王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應改分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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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