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5年度,345號
PTEV,105,屏小,345,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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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林保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飛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6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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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