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王智源
王** (真正姓名、住所不詳)
聲請人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應給付相對人王智源新 台幣353,527 元,由聲請人代為受領之,然相對人欄記載相 對人姓名「王**」、身份證空白,致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及 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相對人「王**」之真正姓名、真正住居 所,並提出相關門牌號碼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異動索引與相關贈與、買賣原因移轉過戶申請資料,此項裁 定已於106 年4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當事人「王**」不明,顯無 調解可能,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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