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陳至誠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守麗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守麗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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