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高張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周耿輝等5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2,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5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三、曾經聲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影本乙份。
四、提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及37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五,依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周耿輝等5 人之住所與聲請人相同,
均住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但相對人所有漏水
的房屋門牌是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因此,請確認
起訴狀所載被告五人之住所是否有誤,如係誤載則請陳報相
對人周耿輝等5 人之真正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