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309號
SLEV,106,士簡調,309,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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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高張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周耿輝等5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2,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5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三、曾經聲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影本乙份。
四、提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及37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五,依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周耿輝等5 人之住所與聲請人相同,
  均住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但相對人所有漏水
  的房屋門牌是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因此,請確認
  起訴狀所載被告五人之住所是否有誤,如係誤載則請陳報相
  對人周耿輝等5 人之真正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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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