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282號
SLEV,106,士簡,282,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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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琮勝
被   告 袁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票款, 查系爭支票付款地合庫銀行西園分行(台北市萬華區),均 非屬本院管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 票據付款地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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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