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256號
SLEV,106,士簡,256,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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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56號
原   告 林寶猜
法定代理人 林宗信
原   告 林宏德
訴訟代理人 李淑賢
原   告 林凰美
被   告 林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士簡字第25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物其上由被告於民國六十七年間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存續期間自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設定義務人為原告之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北投字第一一三六九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林寶猜(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罹患失智症,經訴 外人林宗信(即林寶猜之子)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申請監護 權宣告,業於105年6月1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監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選定訴外人林宗信為原告林寶猜之 監護人,並於105年6月17日生效,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物(下 稱系爭土地及建物),經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67年7月4日 北投字第113690號登記,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權利價值新台 幣(下同)3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權利人為被告,存續 期間自67年6月15日至67年12月14日止之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67年12月14日,至今已逾37年, 被告之系爭債權已超過請求權時效,而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 因時效而消滅,被告復經過5年不實行其抵押權,其抵押權 消滅,原告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被告之系爭抵押 權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爰依民法第125、880條 及第767條第1項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登記 第一類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足憑,而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認。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 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系爭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他項權利部登記之內容,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67年12月14日,是該筆 300,000元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67年12月14日起 算15年,據此,上開債權之請求權至82年12月14日,已因時 效完成而消滅,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上開抵押權於87年12月14日業已 消滅,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上設定 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
│編號│土地及建物明細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 1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五小段0000-000│權利種類:抵押權 │
│ │0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民國67年 │
│ │所有權人:林寶猜│字號:北投字第113690號 │
│ │權利範圍:6分之1│登記原因:設定 │
│ │ │登記日期:民國67年7月4日 │
│ │ │權利人:林玉秀
│ │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300,000 │
│ │ │元正 │
│ │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
│ │ │存續期間:自民國67年6月15日至民國67 │
│ │ │年12月14日 │




│ │ │清償日期:民國67年12月14日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寶猜林凰美林宏德
├──┼────────┼──────────────────┤
│ 2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五小段0000-000│權利種類:抵押權 │
│ │0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民國67年 │
│ │所有權人:林寶猜│字號:北投字第113690號 │
│ │權利範圍:6分之1│登記原因:設定 │
│ │ │登記日期:民國67年7月4日 │
│ │ │權利人:林玉秀
│ │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300,000 │
│ │ │元正 │
│ │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
│ │ │存續期間:自民國67年6月15日至民國67 │
│ │ │年12月14日 │
│ │ │清償日期:民國67年12月14日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寶猜林凰美林宏德
├──┼────────┼──────────────────┤
│ 3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五小段00000-00│權利種類:抵押權 │
│ │0建號建物 │收件年期:民國67年 │
│ │建物門牌:臺北市│字號:北投字第113690號 │
│ │北投區清江路217 │登記原因:設定 │
│ │巷14號 │登記日期:民國67年7月4日 │
│ │所有權人:林寶猜│權利人:林玉秀
│ │權利範圍:3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300,000 │
│ │ │元正 │
│ │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
│ │ │存續期間:自民國67年6月15日至民國67 │
│ │ │年12月14日 │
│ │ │清償日期:民國67年12月14日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昭南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寶猜林凰美林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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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