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聲字,106年度,9號
SLEV,106,士小聲,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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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進守
      郭洪金玉
相 對 人 周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簡小
字第24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0六年度士小調字第2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七日言詞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刻正由鈞 院以106年度士小調字第246號審理中。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 月7日上午10時許於鈞院就本件為言詞辯論時,曾以「他說 他不識字,我給他也沒有用」等語公然侮辱聲請人。聲請人 為期明瞭本案事實,若無法庭錄音光碟以為比對,無從釐清 事實真相並製作譯文。為此,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併此敘明。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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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