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429號
SLEV,106,士小,42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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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郭進守
訴訟代理人 邱福棟
被   告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弄00 ○ 00 號比佛利公寓大廈(下稱比佛利社區)之住戶,被告 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18點48分,自比佛利社區大廳櫃檯按 對講機至原告家中,要求原告撤回本院106 年度士小字第 23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當時原告尚未返家,由原告 配偶即訴外人郭洪金玉回以:伊並不清楚原告之事,請被告 直接找原告溝通等語。詎料被告竟要郭洪金玉轉告原告:若 原告不撤告,被告將立即至警察局告原告誣告等語,被告出 此恐嚇言語,使原告及郭洪金玉心理上感受到極大不安與畏 懼,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日前僅因聽社區某住戶之傳聞即對被告之配 偶即訴外人宋庭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106 年3月2日傍晚, 被告請郭洪金玉轉達原告,告人要有憑有據,不要亂告一通 ,不然將可告他誣告等意,被告並未有任何恐嚇之語意,還 請原告是否至大廳好好說清楚,被告僅是在維護宋庭自身權 利,希望不要社區訴訟傳票滿天飛,一直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後 所得之勘驗結果大致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可認定。 然原告據此而認人格權受有侵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揭情詞置辯,經查,細譯被告上開言語內容,不過意指原告 勿要濫訴,否則將依法行使權利,而特予告知等意涵,難謂 有何對他人為不法惡害通知之情形,尚難據此認定被告有何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及其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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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