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421號
SLEV,106,士小,42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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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徐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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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