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35號
SLEV,105,士簡,135,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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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景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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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