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48號
SLEV,105,士簡,1048,2017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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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曹來春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睿焜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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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