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萬8,73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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