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6年度,318號
SLEM,106,士簡,318,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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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振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振銘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米酒叁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 條第3 項、第38 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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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