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原簡附民字,106年度,1號
SLEM,106,士原簡附民,1,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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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士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盧美玲
被   告 楊美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士原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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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