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57號
原 告 丁傳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象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象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7
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