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69號
CYEV,106,嘉簡,69,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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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王嘉麒
被   告 宇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周永祥
被   告 陳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宇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 18日邀同被告周永祥陳惠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7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18日起至10 7年3月18日止,期間 3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借款 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37%加碼年息3.13%(即年息4. 5% )計算,並同意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被告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 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11月1 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352,62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依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 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兩造間之 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款項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 、本票、授權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 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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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