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李姚含笑
李尚翃
義諾
阮士展
李啟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振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